宿州市商务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18年本)
宿州市商务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2018年本)
市商务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 权力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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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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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市商务局(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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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 |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商办外经函〔2014〕366号)附件:《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原件;(四)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相关人员从业经历证明;(五)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境外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及预案;(六)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七)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还应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
收费; 市场自主调节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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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个体工商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财产公证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4号)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具有法定资格的公证机构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
收费; 政府定价;(皖价服〔2008〕5号)。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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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外国(地区)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资金信用公证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4号)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具有法定资格的公证机构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
收费; 政府定价;(皖价服〔2008〕5号)。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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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设立拍卖企业财务报告审计 |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八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的审计报告。 |
拍卖业务许可初审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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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设立拍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四)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拍卖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四)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拍卖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
拍卖业务许可初审 |
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
收费; 市场自主调节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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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股东注册资本证明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十一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
收费; 市场自主调节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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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法人股东财务报告审计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十一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
收费; 市场自主调节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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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财务审计报告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9号)(试行)第八条: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规模发卡企业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4.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5.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6.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7.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8.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
收费; 市场自主调节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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