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579/202209-00058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宿州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2-09-26 发布日期: 2022-09-26 19:30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主动回应】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资格的企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主动回应】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资格的企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宿州市商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9-26 19:30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0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章 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承办单位: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与经济合作科,咨询电话:0557-302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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