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回应】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资格的企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宿州市商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9-26 19:30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0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章 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承办单位: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与经济合作科,咨询电话:0557-302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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