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579/202209-00059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宿州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2-09-26 发布日期: 2022-09-26 19:32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主动回应】企业将自有品牌授权他人使用是否需要商业特许经营许可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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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回应】企业将自有品牌授权他人使用是否需要商业特许经营许可备案?

来源:宿州市商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9-26 19:32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0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申请特许经营备案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二是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三是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因此,如果企业将自有品牌授权他人使用,首先,需先满足拥有至少2家直营店,经营时间超过1年等条件,然后,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承办单位:市商务局商贸发展与管理科  咨询电话:0557-3056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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