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579/202304-00013 信息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3-04-06 发布日期: 2023-04-06 15:22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安徽省外经贸提质增效示范工作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安徽省外经贸提质增效示范工作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宿州市商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4-06 15:22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外经贸提质增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19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6〕10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经贸提质增效示范工作资金(以下简称示范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对我省转移支付的专门用于支持外经贸提质增效示范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示范资金使用目的: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应对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重塑带来的深刻影响。

(二)围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聚焦重点外向型产业,加强上下合作、区域协同、补链强链,促进相关产业提质增效,带动区域外经贸高质量发展。

(三)以产业链为主线,结合本地特色、优势,支持一批链条上的重要载体,引入一批国际优质产业资源要素,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品牌和市场主体,弥补产业链短板,锻造产业链长板,支持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

第四条  示范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市级财政和商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实施方案,建立省级部门统筹指导、属地部门着力推动、载体单位紧抓落实的联动工作机制。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制定示范资金管理办法;根据预算管理要求,会同省商务厅审定资金下达方案并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会同省商务厅组织开展示范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二)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整合上报全省示范载体实施方案,确定全省区域示范资金绩效目标;指导督促各市开展示范资金绩效自评,配合商务部实施年度考核;鼓励产业链上中下游地区协同发力,引导各市加强跨区域合作。

(三)市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引导区域示范载体申报及资金审核、拨付;确定区域示范资金绩效目标、实施方案等;组织实施示范资金支持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四)示范资金申报、使用载体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支持范围主要包含园区型、平台型、链主型载体。

(一)园区型载体主要包含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加工贸易产业园、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境外经贸合作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的线下产业园区等。

(二)平台型载体主要包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市场、跨境电商平台、海外仓、外资开放创新平台等在服务外经贸中小企业方面具有专业优势、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平台。

(三)链主型载体以省内在该行业具有较强生产制造能力、创新资源优势、渠道和市场优势、品牌影响力和行业引领作用的龙头企业为主。

第六条 示范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经济效益较好,积极吸纳就业。

(三)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骗汇、骗税、骗补、走私等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在信用系统上无不良记录。

(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七条  示范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向:

(一)增加优质进口。引导产业链上具有战略性、先进性、关键性且一定时期内无法实现国内替代的,或者国内生产建设急需的原材料、能源资源和重要农产品进口。引导企业通过联盟等方式提升国际市场议价影响力,积极参与国际供应链重塑。

(二)提升出口质量。引导产业链上的外向型企业运用数字技术、低碳技术改造升级生产工艺,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降低碳排放,打造国际化品牌,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支持企业畅通国际物流与供应链管理渠道。引导发展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共享化生产、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绿色化经营等新模式,促进外贸新业态发展。

(三)提高引资水平。开展新兴产业外资招引,推动产业链上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外资项目加快落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人才,推动外资在皖投资生产制造和研发。引导创新吸引外资模式,通过资本金注入、共建共享、团队协作等方式,引入重点外向型产业优质外资项目。鼓励皖企赴境外上市后返程投资,推动外经外资联动发展。

(四)优化对外投资。引导境外经贸合作区和对外投资企业提升对能源资源和农产品供应渠道的整合能力,并围绕产业链聚集当地优质资源要素,提供商业辅导、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等专业化、精准化服务。引导产业链上有条件、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对外投资并购、与目的国企业合作建设园区和重点项目等,拓展优质资源、高端设备和尖端技术来源渠道,同时带动国内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

第八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下发示范工作申报文件。各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申报的产业、载体实际发展情况,结合供应链产业链畅通升级、加强整合统筹能力、带动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提高产业链国际竞争力等需要,确定提质增效示范工作内容,制定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举措,形成工作方案,按程序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各市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按照产业门类汇总形成全省外经贸提质增效示范工作方案,并按程序报商务部、财政部。

第九条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批准的外经贸提质增效示范产业载体数量及相关工作要求,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及时将示范资金分解下达至示范载体所在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示范载体所在市级商务、财政部门应制定示范资金实施细则,并根据实施细则组织载体开展申报审核工作,确定资金支持方案。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示范资金,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一条  对于获批的部分组织、管理功能健全的园区型载体(如省级以上开发区等),可由园区管理部门根据其园区产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区内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工作。市级商务、财政部门需全程做好项目监管、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示范资金实施期三年,资金下达后,由示范载体所在市级商务、财政部门按照报备方案安排使用,鼓励各地统筹用好相应资金资源,落实到相关载体及具体项目。

第十三条  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在实施提质增效示范工作中,应加强政策和资源协同,在符合世贸规则的前提下丰富政策工具,完善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创新支持方式。

第十四条  示范载体所在市级商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工作推动,每年2月底前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送示范工作目标完成、工作举措落实、项目实施进展、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并按时完成年度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十五条  省商务厅、财政厅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做好本级绩效管理工作。前两年示范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商财政部在地方绩效自评的基础上进行考核;第三年示范工作结束后,配合商务部、财政部组织开展全面绩效评价。对于考核评价中发现问题及不足的,由有关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限期整改,达到整改要求的,继续安排相关资金;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不再支持,并酌情扣减已拨付的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有关示范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利用包括并不限于组成联合检查组、抽调市县财务人员异地调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内部审计等方式,对资金使用主体、流程等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示范资金的项目实施主体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做好资金管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做好检查、审计、复核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八条  示范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对于骗取、套取示范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示范资金的申报、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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