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579/202304-00014 信息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3-04-06 发布日期: 2023-04-06 15:23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宿州市商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4-06 15:23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支持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6〕10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对我省转移支付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外经贸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6年。期满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聚焦重点、公平公正、重视绩效的原则,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外经贸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促进全省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商务厅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程序确定专项资金支持事项;会同省商务厅审定年度资金安排方案并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会同省商务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和到期政策评估。

(二)省商务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及绩效目标,结合年度外经贸工作重点及预算安排情况等,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省级外经贸促进政策,明确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项资金有关支持事项的资金申报、审核工作,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各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收集、初审转报、资金兑现、到位监管等工作。

(四)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向:

(一)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线上线下展会和招商活动,建设境外营销网络,以及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海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和出口品牌建设。支持招引培育外贸经营主体,完善综合服务平台和企业孵化体系。支持企业应对贸易摩擦。支持各类外经贸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发挥作用,完善配套服务。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支持搭建出口转内销平台。

(二)促进产贸融合发展。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推进重点外向型产业提质增效发展,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鼓励机电产品出口骨干企业扩大规模,扩大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比,鼓励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进口,扩大原材料、资源、农产品等大宗商品和消费品进口。支持二手车出口,推动汽车平行进口扩大规模。在条件具备的市开展试点,以参与基金投入等方式扶持产业外向型发展,推动省内重点产业集群生产制造能力转化为国际市场竞争优势。引导茧丝绸产业在科技研发、技术创新、品牌打造方面有所突破,增强国际竞争力。

(三)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积极发展跨境电商,支持外贸企业开展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绿色低碳产品贸易,加快贸易数字化发展。支持企业建设、使用海外仓,支持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供应链平台企业、市场采购贸易、新型易货贸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扩大技术及技术服务进出口。

(四)促进对外投资平稳发展。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支持企业通过第三方市场合作、投建营综合发展等方式,深入推进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引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加强境外风险防控和合规能力建设。推动境外产业园区建设,实现提质升级。

(五)推动利用外资保稳促优。聚焦十大新兴产业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推动外资企业在皖落户。建立省重大外资项目“一企一策”机制,提升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市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开放平台打造国际合作新载体,提升载体集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六)其他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工作发展的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经济效益较好,积极吸纳就业。

(三)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骗汇、骗税、骗补、走私等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在信用系统上无不良记录。

(五)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同类政策资金奖补,市县出台的叠加政策资金除外。

(六)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七)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下达及使用管理

第八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及重点工作通知,结合外经贸形势变化与实际工作需要,细化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事项,并及时下发申报工作通知。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属地原则,按申报文件要求准备材料并报送辖区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市级商务、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各辖区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项目合格后按程序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相关材料直接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各单位报送的项目汇总审核,按程序确定资金支持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支持项目,公示期不少于7日。

省商务厅在组织审核时可以引入有关技术和产业方面的专家、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建立科学的评审论证机制;在确定企业支持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其项目投资、外贸实绩及当年实际上缴税收、吸纳就业等社会贡献情况。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商务厅提交的资金支持方案及时下达资金,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商务)部门资金安排文件后,在30日内将资金拨付至下级财政(商务)部门(或项目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指导督促各地加快资金执行进度。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依据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确定,包括并不限于财政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以及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中外经贸提质增效示范工作资金的使用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审核,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六条  各市商务、财政部门按时开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包括上年度资金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商务厅将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部门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对部门绩效评价及财政绩效评价的反馈结果,各级商务部门应会财政部门及时进行整改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外经贸政策、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巡视、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内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金项目专项审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各级商务部门要认真核实,分析原因,落实整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将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构,由纪检监察机构按照职责权限,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省财政厅将收回相关资金,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项目申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8〕3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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