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宿州市税务局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发布宿州市2014-2022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单位面积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宿州市税务局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发布宿州市2014-2022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单位面积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宿州市2014-2022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单位面积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807626722@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宿州市埇桥区淮河西路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收件人石女士,联系电话0557-3928289 邮政编码:234000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1月28日-2023年12月27日(共计30日)。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前反馈。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宿州市2014-2022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单位面积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宿州市2014-2022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单位面积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8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发布宿州市2014-2022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单位面积扣除标准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质量和效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宿州市2014-2022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单位面积扣除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条 本公告所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是指: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第二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二项、第七条应核定其应纳税额情形的,税务机关适用《宿州市2014-2022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单位面积扣除标准》(以下简称《单位面积扣除标准》)(见附件)核定四项开发成本,并据以计算扣除。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审核中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四项成本单位面积扣除金额高于《单位面积扣除标准》,申报资料中又无详细说明的,要求纳税人补充说明。纳税人不提供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不成立或与事实不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税务中介机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中,发现四项成本单位面积扣除金额高于《单位面积扣除标准》的,应在《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中详细说明情况。
第五条 税务机关核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四项成本的方法:
依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年度、结构、用途及对应的扣除标准分别确定。
核定的四项成本=《单位面积扣除标准》中对应的单位面积扣除金额×清算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
第六条 本公告所称清算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清算项目实际测绘面积,不能提供实测面积的为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
竣工年度是指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所注明的竣工年度。
第七条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主管税务机关已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的清算项目不按本公告进行调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