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权威解读

发布日期:2021-04-08 08:53 编辑:商务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宿州市商务局 阅读: 字号:【  


5月1日,《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就要施行啦!


这部规章是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配套规章,还关系到网络交易监管和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在实践中落实《办法》之前,先进行认真学习很有必要。


今天,小编就推送一波专家的解读观点:


薛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

《办法》全面落实了《电子商务法》确定的各项基本制度

《电子商务法》针对从事网络交易的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保护、网络交易活动得以开展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需要承担的平台责任、电子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快递物流、电子商务纠纷解决、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促进等问题都作出了规定。《办法》围绕网络交易领域的核心疑难问题,以《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为依托,进一步明确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的操作性标准。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将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零星小额”标准,明确为“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 10 万元”,并进一步规定,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这一规定为从事网络经营的自然人主体的市场登记问题,确立了明确标准,有利于各项配套监管措施在网络交易监管领域的落实。


《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平台经营者的信息报送义务。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在每年的 1 月和 7 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身份信息,并且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为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之间进行信息沟通交流的机制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有效监管,提供了坚实基础。


吕来明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办法》明确了直播带货平台承担电商平台责任的条件,回应了近年来网络交易业态发展的新问题

《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平台责任是《电子商务法》的核心内容,《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有系统的规定。


在电子商务实践中,原本与电商平台界限较为清晰,一般认为不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的直播平台、社交平台等引入了电商业务,为网络交易提供类似电子商务平台的服务。特别是近两年来,直播带货发展迅猛、影响广泛,产生了网络直播平台是不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电商平台责任的争论,如何合理确定网络直播营销中相关平台应当承担的责任,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但是,《电子商务法》对直播平台、社交平台涉足网络交易服务时如何加以调整没有明确的规定。基于社交平台、直播平台功能的多样性和不同场景下身份的多元性,《办法》没有采用界定主体身份属性方式来确定承担何种责任,而是基于直播带货中平台的行为属性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不论网络直播平台原本或在其他场景下是否属于网络交易平台,只要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与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性质相同的行为,就应该承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从反面理解,如果直播平台、社交平台没有提供上述服务,仅为经营者提供一般的技术和信息服务,就不需承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只承担一般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这一规定与《电子商务法》平台经营者义务的规定相衔接,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责任制度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