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关于安徽省外资专项工作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日期:[ 2019-06-18 00:00 ] 至 [ 2019-06-21 23:00 ] 状态:已过期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76号)精神,为稳定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稳定外商投资信心和预期,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安徽省外资专项工作激励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本通知所留栏目提供宝贵意见,或致电我厅(外商投资管理处),联系人:王正巧,电话:0551-63540171。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621日。



原文如下

关于安徽省外资专项工作激励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7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等,稳定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稳定外商投资信心和预期,2018年—2020年,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外资专项工作激励。为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支持稳定利用外资规模

1.鼓励存量企业到资、增资

(1)上一年度外商直接投资到资超过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企业除外,下同)的企业(含先进制造业产业转移再投资企业),按实际外资到位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人民币,下同)。

 (2)上一年度增资超过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企业增资到位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

2.充分发挥地市招商引资积极性

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稳外资”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地市招商引资主阵地和主战场的作用,激发各地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创造性、主动性,根据上一年度各地招大引强、创新引资方式等工作开展情况,对当年稳定外资工作做出贡献的地市给予激励。激励资金专项用于宣传推介、中介招商、以商招商、境外招商机构设立、招商培训、激励在当地投产经营超5年的存量外资企业等有利于稳定外资的工作。

1.综合奖8名, 按照上一年利用外资规模、招大引强、创新引资方式等工作得分情况综合排序,其中外资规模30分, 直接投资质量15分,招大引强20分,创新引资方式15分, 开展宣传推介10分, 设立境外招商机构10分 (详见附件3)。

根据得分情况,前八位分别奖励90、80、70、60、55、50、45、40万元。

2.稳外资激励奖8名,对完成上一年度利用外资目标任务、且外资增幅靠前的市,每个市奖励30万元。

(二)支持提升外资质量效益

1.支持研发中心项目

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省新设的研发中心, 按企业当年实际研发投入的10%给予奖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研发机构,最高奖励150万元;非独立法人的外商投资独立研发部门或分支机构,最高奖励80万元。

2.支持总部项目

对在安徽新设的外商投资跨国公司中国区及以上总部项目,每个总部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

3.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新能源新材料企业(IAB 和NEM企业)

2018-2020期间连续两年累计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IAB)和新能源新材料(NEM)制造业企业,按企业两年实际外资到位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

(三)支持新设重大外资企业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亿美元(含1亿美元),按企业1个年度内实际到位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

备注:企业到资、增资激励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予以支持,同一个企业的研发中心项目和总部项目在政策激励期内只可申报一次。

二、申报审核程序

1.自愿申报。符合本申报指南规定条件的企业(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申报,企业申报时应提供纸质申报材料一式8份,统一用A4纸装订,并提供电子文档(统一做成PDF格式,可进行目录索引)。

申报激励资金的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工作证明材料。

申报时间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另行通知(原则上在3月底前完成)。

2.地市审核。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汇总表需列明企业名称、申报奖励项目名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到资记录、申报金额以及企业联系人、联系方式),并在企业上报材料上加具“同意上报”意见、加盖公章,同时,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将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数据提交。

3.组织评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地市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数据及各市提供的工作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4.公告公示。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地市审核及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企业和部门奖励情况向社会公示。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报材料

1.外资专项工作激励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性质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企业承诺书,承诺申报的所有文件、资料真实、合规、完整、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完全一致,并自愿承担因申报不实带来的一切后果,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检查,包括本企业到资情况、主营业务、企业存续状态等;

5.申报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等。

产业转移再投资企业需依法注册, 属于《中国制造2025》十大领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作为投资方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备案表,再投资企业统计年度之前3年内的营业执照、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企业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6.申请外资研发机构奖励的,需提供:(1)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用于研发的投资不低于200万美元的证明材料;(2)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其中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的证明;(3)进行研发所需资金的来源、具体用途、数额,相应的财务预算报告;(4)研发内容先进性的说明及研发成果的归属;(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证明;(6)统计部门认可的研发费用证明;(7)其他可以提供的研发中心证明材料;(8)申报企业承诺书。

7.申报总部奖励的,需提供跨国公司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文件为外文的须翻译为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或申报企业的公章,下同)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文件为外文的须翻译为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或申报企业的公章,下同),跨国公司同意在安徽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并赋予相应管理职能的内部文件复印件,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在境内投资或管理企业的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申报企业承诺书。

(二)地市申报材料

1.外资专项工作激励资金申报表;

2.上一年度利用外资规模和增幅;

3. 上一年度境外汇入的注册资本金到资额;

4.招大引强数量:各地引进的500强企业及IAB和NEM企业数,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备案证明、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提供企业投资股东的500强排名等;

5.创新引资方式:需提供中介及委托招商机构的名称、聘任证明及引进的外资项目证明,提供依托存量企业招引外资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有网络招商,需提供相关网站截图、文字材料和成效等;

6.境外招商机构设立数量及成效:需提供设立证明及相关招商成效;

7.宣传推介活动开展:需提供活动开展的时间、地点、参会企业、项目洽谈情况等照片及文字材料,提供市领导赴境外招商引资的相关材料。

四、资金审核和拨付

资金使用明细计划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存在异议按规定程序办理后,省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资金下达手续,资金按照属地原则拨付至各市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统一划拨。

五、资金使用监督及检查

各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属地原则严格做好审核把关工作,确保企业申报材料尤其是相关凭证的真实、合规、完整、有效。同时,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确保奖励资金足额、及时拨付,并在当年度12月20前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享受政策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套用、欺诈获取财政资金,若有以上行为,应收回激励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视情况组织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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