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广交会
一般性展位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商务局、市管园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公平、有序、透明地组织我市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根据《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商办贸发函〔2023〕350号 )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宿州市广交会一般性展位评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商务局
2023年12月20日
宿州市广交会一般性展位评审暂行办法
为提高宿州市广交会参展水平,优化参展企业结构,做到展位管理规范、透明,根据《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商办贸发函〔2023〕350号)有关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创新扶优、统筹协调的发展思路,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展位使用基数
展位使用基数根据广交会安徽交易团切块下达宿州交易分团的一般性展位基数进行。
二、展位申请条件
(一)依法在宿州市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二)对应展区出口金额达到以下最低标准:流通型企业75万美元;非流通型企业40万美元。
(三)符合申请条件(一)规定,但未达到申请条件(二)规定最低出口额要求的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或中小企业(最多不超过宿州交易分团在该展区参展企业总数的20%)。
三、展位申请材料
(一)企业在易捷通系统填报的《参展申请表》。
(二)《宿州市广交会一般性展位评分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评审标准相关材料。
四、展位评审标准
(一)申报展区的出口额及增幅50分。
1.前三年海关统计平均出口额35分。非流通型企业展区出口额达到40万美元、流通型企业达到75万美元,可获基础分15分;企业展区出口额每增加20万美元,加计1分。上限35分。
2.前一年度出口增幅15分。前一年度出口增幅达10%可获基础分10分;增幅10%以上的每增加5%,加计1分。上限15分。
(二)国际通行认证10分。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一项计1分,同一系列认证最多计2分。证书持有者须与一般性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属于申请的对应展区参展展品。上限10分。
主要包括:
1.ISO9000系列 质量管理体系。
2.ISO14000系列 环境管理体系。
3.ISO45000系列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
5.Oe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认证。
6.HACCP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
7.ISO/TS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
(三)创新能力15分。
1.高新技术企业5分。获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计5分。上限5分。
2.研发创新10分。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计5分;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计3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计2分、市级创新型企业计1分(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市级创新型企业三项就高不重复计分);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计1分;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计1分,最高计2分;每拥有10项外观专利按1项发明专利折算得分,最高计2分。专利拥有人须为申请展位企业。上限10分。
(四)商标和品牌荣誉15分。
1、商标5分。境内注册商标1个计1分,最高计1分;境外注册商标一个国家(地区)计1分,最高计4分。境内外注册商标分值可以合计,上限5分。
2、品牌荣誉10分。国家级品牌认证计10分;“安徽出口品牌”,一个品牌计5分。上限10分。
(五)行业自律5分。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一次计3分;参加行业集体协调,一次计1分;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一次计1分。上限5分。
(六)参加重点展会情况和配合各级商务部门工作5分。
1、参展情况3分。参加各级商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国际展会,一次计1分,上限3分。
2、配合工作2分。参加省、市商务部门组织的外贸相关培训,一场计1分,上限2分。
以上评审结果得分相同的情况下,以企业前三年海关统计平均出口额高者优先。
五、展位评审程序
(一)自审。企业将展位申请材料自审后,送交所在地商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二)初审。各县区商务局、市管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自审材料进行初审后,出具推荐函,连同企业提交的材料一并送交市商务局。
(三)复审和公示。市商务局对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形成宿州市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分配方案,报局长办公会和党组会议审核确定后,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
本办法由宿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商办贸发函〔2023〕350号)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